夫妻算什么关系的人,命理上发生过关系算不算夫妻

夫妻算什么关系的人,命理上发生过关系算不算夫妻

1997年,上海某小区发生一起匪夷所思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钱某(女)在1996年6月于当地法院起诉丈夫王某(男)强奸,并坚决离婚;不同的是,当地法院根据双方陈词,认定夫妻双方情感关系非破裂,从而驳回钱某(女)诉讼请求。于是,1997年3月王某(男)又诉诸当地法院,并于当年10月,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然而在二人尚未正式完成离婚手续前,仍共同生活在原住房内,不过两人是分居状态。某日晚,钱某(女)在房内收拾衣物,王某(男)进屋提出要发生关系,遭到了钱某的拒绝。王某便强行与钱某发生行为,后钱某立即报警。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虽然王某和钱某离婚程序未完成,即婚姻存续期内;但夫妻双方已然情感破裂;王某仍旧违背钱某主观意愿,并采用暴力手段完成犯罪行为,构成强奸罪。

2001年,黑龙江大庆市。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原因,未举办结婚仪式,与男友吴某(男)领证,后二人未共同生活。之后程某突然要同吴某离婚,此时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单位将其骗入自家中,采用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事后,吴某报警。

最终经法院判决,吴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可以看出,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主观意愿而强行发生关系,在定罪方面,与二者是否为夫妻并无太多关联,均视为强奸罪。注:以上两个案例均引自《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刊发的论文《“婚内强奸”的认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作者骆琼。

夫妻算什么关系的人,命理上发生过关系算不算夫妻

但是,作为合法夫妻一方,真的就可以自始至终拒绝另一方此要求吗?答案是否定的。性是人类正常生理需求,可以说,性在夫妻间是责任也是义务。虽然《新婚姻法》中未提及“性”,更未提此义务;但性权利及义务在《新婚姻法》中可以找到支持依据。

比如《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说明夫妻间有一方不履行义务,被侵权方仍不得与他人同居,更不能重婚。显然这不是《新婚姻法》的目的所在。又如《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如果一方不尽性义务,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而另一方没有维护合法权利的渠道,那么夫妻间尊重互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自然受到重创。当然,我们维护权利要依法依理。

事实上,在单方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多数是丈夫强迫妻子。因此,以下几种情形,你应该掌握:

1,特殊生理期。此时女方身体较弱,心烦,极易感染疾病。为了保护自己,你要尽量拒绝发生关系。

2,重病期。例如癌症,心脏病,高血压以及妇科疾病,本身十分难受;而有的男的,全然不顾及妻子身体状况,一味追求性欲要求。

3,家有人的情况下。丈夫当众人面,强行将你拉入卧室等地,欲发生关系。自然你会担心众人口舌,让人当作话柄,难以启齿。

4,分居期。夫妻感情破裂正办离婚手续或准备办理,因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暂时协商不成、夫妻分居,一方另租房且居住两年及以上、夫设计骗妻进屋且强行与妻发生关系······

以上几种常见情形,如果侵害方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注意哦,我国《刑法》没有婚内强奸罪。强奸≠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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