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孙某某(女)与宋某某(男)通过网上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孙某某一直住在娘家直至孩子出生。后宋某某带孙某某和孩子回到老家,与家中父母一同居住,由于生活习惯差异,女方同男方家庭及朋友产生了很多矛盾,情绪波动较大。
调查与处理
经了解孙某某从小生活在父母的吵闹、打骂中。在女方青少年时期,父亲的不当行为,让她非常恐惧,在这样的家庭里,孙某某非常敏感,极度缺乏安全感。参加工作之后,孙某某不乏追求者,最终与宋某某结婚,但婚后生活却很不如意,这使孙某某对丈夫极度不信任。孙某某觉得自己除了孩子一无所有,感到非常委屈。而宋某某觉得孙某某是个称职的妻子,宋某某非常希望通过婚姻家庭辅导,能够挽回这段婚姻。
婚姻家庭辅导员通过分析对这对夫妻开展婚姻关系辅导。
1.夫妻在相处过程中,要学会表达感受。平静直接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说出今后希望对方做到的事情,不要指责过去对方没有做到的事情。同时鼓励孙某某要控制情绪,正确的表达,给女儿做好标杆、榜样。
2.及时觉察自己的情绪。当有情绪时,先思考是对现在发生的事生气、有情绪,还是这件事唤起了某种不良体验,然后反思、成长,经常做这样的思考,会帮助稳定情绪。
3.调整心态,积极向上看待问题。鼓励孙某某在生活中要肯定优点,看到不足,及时调整心态,用积极、正向的态度看待问题,对自己、家庭、身边人既是认可,也是尊重。同时,宋某某相对女方来说内心更稳定、有力量,在孙某某情绪爆发的时候,应该认识到,背后是孙某某的需求没被看到、满足,采用抱持的态度,让孙某某建立安全感,给她力量。
这次辅导之后双方愿意共同努力,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让孩子身心健康、幸福的成长。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孙某某的问题正是由于其父母没有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没有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典型意义
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问题家庭或者问题家长。我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复制的都是父母的相处模式和为人处世方法,这些行为习惯根植于我们的潜意识中,会在不经意的时候不受控制的跑出来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对孩子将来自己建立家庭后有直接影响。最好的爱就是孩子有一个健全的人格,而孩子健全人格形成的基础是家庭和睦,遇到问题同过沟通、正面表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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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妇联综合整理。
来源:李玲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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